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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

2022-08-02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企业应当保存有关协商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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